从「认知不公」谈MeToo运动

最近因为麦烧老师在微博上的推荐,我做的米兔中国网站引起了一些小小的关注。趁这机会,想稍微写些自己对于MeToo运动的思考。

认知不公」(epistemic injustice)是近十年来兴起的一个女性主义认识论概念,由英国女性主义哲学家Miranda Fricker提出。网上谈MeToo的文章汗牛充栋,本文只是想从「认知不公」这个小角度来谈一谈MeToo运动的意义。

MeToo自2017年爆发后激起了各种不同的声音。但即便立场各异,至少大多数人能同意的共识是,MeToo运动确实鼓励了很多受到伤害的女性站出来[1],只是另一方面其中也可能会出现诬告,会有误伤,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声誉。在如何权衡这两者的利弊、轻重上大家有不同的价值观,进而导致了对这一运动的不同态度。

刘瑜老师《关于MeToo》一文中崇尚法治精神、无罪推定的态度是其中一种代表性的理性声音。只是她的观点似乎多少有些「何不食肉糜」之嫌。毕竟在今天的中国针对性骚扰的司法救济困难重重。据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发布的《中国防治职场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统计,2010年至2017年间约5000万裁判文书中仅有34例以性骚扰为主要诉讼事实的案件。其实我并非反对刘瑜老师对诉诸法律的偏好,这也是在一个理想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的首要途径。但从现实的维度来看我们的社会仍不「理想」,而是一个充满了「认知不公」的社会。

「认知不公」泛指由认知原因而造成的不公平现象。Fricker在2007年出版的《Epistemic Injustice: Power and the Ethics of Knowing》一书中主要考察了「证言不公」(testimonial injustice)与「诠释不公」( hermeneutical injustice)这两种「认知不公」。

证言不公」是说人们单单由于种族或性别的原因就对证人有偏见而怀疑证人证言的现象,如《杀死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bird)中被诬强奸的黑人Tom Robinson,以及《天才瑞普利》(The Talented Mr. Ripley)中证言被忽略的Marge Sherwood。Marge认为她失踪的未婚夫Dickie已经被杀,但Dickie那位寻儿心切的老爸却无视Marge的言论,轻描谈写地回了一句「Marge, there’s female intuition, and then there are facts」。

1991年,Anita Hill出面指控她的前老板、由老布什总统提名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Clarence Thomas曾对其性骚扰,一时轰动全美。即便Hill通过了测谎,Thomas的支持者们还是纷纷出来忙不迭地怀疑Hill的证词。可能有人会说,「证言不公」虽然会导致证人证词被怀疑,但反过来证词被置疑并不能推导出「证言不公」的存在,Hill的证词遭人怀疑也可能是她证词本身的问题。但要知道,当时Thomas的支持者们不仅说她情绪不稳定、装淑女(prudish)、患有情爱妄想症(erotomania)、是「被唾弃的女人」(a spurned woman),还把她的私生活翻了个底朝天,连那些与该案无关的也都不放过。反过来,却几乎没有人去追问Thomas的私生活。当时Hill通过了专业测谎,而Thomas则没有去测谎。试想一下,要是情形颠倒过来,Hill又会遭遇到怎样的指摘?

2018年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心理学教授Christine Blasey Ford公开指控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Brett Kavanaugh曾对其实施性侵,同样立即引来各种置疑。其实无论是Hill还是Ford,她们都受过良好教育,一位是法学教授,一位是心理学教授,这些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她们的可信度的。对底层女性来说,她们受「证言不公」的影响更甚。

诠释不公」则是指受害者自身缺乏相应的概念或话语去理解自己的处境。事实上,「性骚扰」这一概念的诞生就与「诠释不公」密切相关。1975年,Carmita Wood指控她的上司、康奈尔大学核物理学家Boyce McDaniel对其「性骚扰」。然而,在她被骚扰的时候其实并不理解自己是在被「性骚扰」,因为那时整个西方社会都不存在「性骚扰」这个词汇以及相应的概念。她向Lin Farley等人创办的女性主义组织Working Women United寻求帮助,最后正是该团体创造了「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一词以描述Wood所遭遇的处境。

几十年来随着「性骚扰」概念的广泛传播,这方面的「诠释不公」确实少了许多,但这并不代表「诠释不公」的现象已经绝迹了。虽然绝大多数人都听说过「性骚扰」,但很多人其实并不一定真正理解它的内涵与外延。去年,原中国佛教协会会长释学诚被北京龙泉寺两位都监举报性侵女弟子。在举报信中有大量释学诚与女弟子的短信记录,这里仅举一例:

释学诚:你是谁的
比丘尼乙:是师父的
释学诚:喜欢拥抱吗
比丘尼乙:师父,为什么要问这一类的问题,不怕我会有阴影吗
释学诚:不二
比丘尼乙:喜欢
释学诚:愿意吗
比丘尼乙:愿意
释学诚:愿意脱光见我吗
比丘尼乙:弟子是不是不应该有种种的挣扎,而是绝对的顺从呢
释学诚:完全依师
比丘尼乙:愿意
释学诚:性交
比丘尼乙:愿意
释学诚:为什么
比丘尼乙:因为这是师父想要的答案
释学诚:实际上,愿意吗
比丘尼乙:不愿意
释学诚:呵呵
释学诚:依师不是口号
比丘尼乙:那如何做到放下自我呢,尽管那是比信仰都还坚固的思想
释学诚:师徒不二
比丘尼乙:所以如果弟子肯放下,就不会感到很有罪恶感或者人格分裂是吗
释学诚:一体
比丘尼乙:师父,感觉您在数数的帮助我们串习依师,那依师到底有多重要呢
释学诚:身语意三业随善知识意乐转,听说过吗
比丘尼乙:听说过,当体会不到那种境界
释学诚:愿意吗
比丘尼乙:愿意
释学诚:什么感觉
比丘尼乙:放下自己,完全的相信师父,跟着师父走
释学诚:就你自己知道,勿告诉第二人
比丘尼乙:收到!
释学诚:你最喜欢我什么部位
比丘尼乙:都喜欢
释学诚:口交喜欢吗
比丘尼乙:喜欢
释学诚:此时此刻什么感觉
比丘尼乙:完全无底线
释学诚:什么看我
比丘尼乙:虽然弟子理解不了,这样就可以让自己得到突破或者怎样,但是弟子相信师父!
释学诚:愿意做吗
比丘尼乙:愿意
释学诚:喜欢吗
比丘尼乙:喜欢
……

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这位女弟子虽然感觉到师父的行为有不妥之处,但她却无法诠释这些行为,对自己真正的处境没有清晰的认识。正如Fricker所说的,你必须先认识到自己被压迫,才能去反抗压迫。此种认识论上的不公即是「诠释不公」,这在双方权力、地位不平等的时候更容易出现。因此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也就更容易遭到「诠释不公」的伤害。加上心智尚未成熟以及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更可能会不理解自己在被侵犯,也不知道该怎么向别人述说自己的遭遇。正像《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的房思琪,直面性侵的她迷惘而困惑,不知该去如何理解她与老师李国华之间发生的事情,最终因为认知失调而「爱」上了李国华——「他硬插进来,而我为此道歉」。

「诠释不公」既是对受害人、也是对整个社会而言的。不仅受害人,其他人也会对受害人的遭遇没有清晰地认识。如果受害人身边的人能理解她们的处境,这会给受害人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房思琪曾试探性地向她妈妈提到性教育的缺失,但她妈妈的反应却是不屑。当她跟妈妈说「听说学校有个同学跟老师在一起」的时候,她妈妈回的却是一句「这么小年纪就这么骚」。

这种种「认知不公」并非一两人的问题,而是社会中的「结构性不公」(structural injustice)。在我看来,MeToo运动就是一场「启蒙」,不仅让受害者认识到自己所受的伤害,也让大众学会尊重,并认识到「认知不公」的存在,改变长期以来受害者被边缘化、被噤声的状况,让她们能不在一个充满敌意的舆论环境中发声。

这并不意味着要大鸣大放,或者要搞有罪推定去无条件地相信每一个指控。有些女性主义者会认为,与受伤害的女性数量比起来,被诬告的只是凤毛麟角,这少数的误伤算是「必要之恶」(necessary evil)。从这种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角度来看,要改变女性一直以来承受的「认知不公」总是要付出一些代价的。正如美国的平权法案试图改善有色人种长期被歧视的社会环境,但由此也慢慢带来了「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问题。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我们无需去特别照顾少数族群、女性等弱势群体,或者换句话说,在理想状态下他们已经不再是弱者了。所以可以把平权法案看成是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 同样地,MeToo运动也是这样一种矫正手段。在「认知不公」的情况改善之后,我想我们也就不再需要用「运动」去救济受伤的女性了,诉诸法律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自然会是首选。

我理解有人会反感功利主义为社会效用最大化而去「牺牲」个人。但别忘了,那无数被侵害的女性也是被「牺牲」了的。在这里并不存在帕累托改进,两者之间一定得有取舍。每个人基于个人价值观对此有不同的判断是很自然的。当鼓励女性发声时,我们也得承认有人会因此受到诬告、抹黑。由于不受「认知不公」的影响,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去维护自身的利益,此时倾向于女性就是我上文说的一种权衡下的矫正手段。但无论怎么说,男性是不应该被「牺牲」,我们也确实应该做得更好。这一点上我倒同意刘瑜老师说的,我们需要对每个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这不意味着要消解MeToo作为运动整体的意义,也不应以此为由来阻止受害者诉诸舆论。一方面是司法救济在今天的现实中对绝大多数性骚扰受害者都不是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这些声音本身是对我们社会的一次「教育」。

同时我想指出的是,不搞「无罪推定」不意味着就是「有罪推定」。对个案具体分析,也就是说缺省规则应该是「不推定」。法律上(刑法上)我们要坚持无罪推定,那是因为在公权力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处于「认知」上的劣势,或许这也可以说是另一种「认知不公」吧。但在舆论中,指控者与被指控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都可以拿出自己的说法和证据。以我个人而言,考虑到女性遭受「认知不公」的现实,会有略微倾向女性的立场。但这完全不是说以「有罪推定」而默认所有指控都是真实的。就像那些说MeToo之后就没人再敢撩妹的,只不过是滑坡论证而已。

最后用一句话来总结的话,我认为MeToo的意义就在于去创造一个不需要MeToo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希望MeToo能早日「功成身退」。


  1. 在性侵犯/性骚扰案件中,两性都可能成为施害者或受害者。本文仅讨论女性为受害者、男性为施害者的常见情形。其他情形少见地多但也同样值得关注。